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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0年度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公告

日期:110-04-13    資料來源:行政室

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

【承辦單位】農經課
【受理時間】正常上班日(上午8:00~中午12:00,下午1:00~5:00)
【申請資格】一般民眾
【應備證件】

一、填寫申請書1份。申請書上需用申請人、土地使用人、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之印。

二、檢附申請人、土地使用人、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使用土地謄本及其地籍圖 (可至各地政事務所或於本所取得)。

四、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農林漁牧用地謄本(可至各地政事務所或於本所取得),以證明使用人確為農業經營者。(農林漁牧用地與使用土地須同為員山鄉或與員山鄉相毗鄰的鄉鎮區;使用土地所有人需具備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面積合計500平方公尺以上林業用地1000平方公尺以上才符合資格)

五、檢附申請之使用土地請逕向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申請指界規費收據(每筆土地計新臺幣400元整)。

六、申請之使用土地係供農舍使用,而使用人與使用土地所有權人非同一人時,請提出能證明兩者之間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承領、承耕關係之文件。

七、申請之使用土地係供農舍使用者,民國73年10月15日前或都市計畫公布實施前之舊有農舍應檢附房屋稅籍證明(可至各地稅務分局取得)、接水證明(至自來水公司取得)、接電證明(至電力公司取得)或戶口遷入證明(至各地戶政事務所取得)(以上四者擇一即可);73年10月16日後之農舍則需檢附農舍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可至本所工務課或宜蘭縣政府建設處申請)。

八、欲申請改課田賦之非都市土地,倘整筆係供農林漁牧使用(無任何建物、設施),請逕向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請。

九、都市土地,應向本所工務課申請使用分區證明

十、申辦日期: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逾期須等隔年5月才能再申辦。

【聯絡電話】(03)9231991分機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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