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開關
傳真專線:922-2597 課長專線 分機:301 綜理農經課業務 分機:302、306 一、農業機械使用證新(換)發 二、犬貓晶片植入及狂犬病預防注射 三、畜牧動力用電證明 四、畜牧場登記 分機:303、304 一、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二、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 分機:304、305 調整耕作制度及活化農地計畫(原休耕轉作)
申辦項目 一、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一)應備文件: 1.申請書、會勘記錄表、審查表。 2.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3.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4.其他主管機關許可文件。 5.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如無代理人可免付)。 6.都市計畫內之土地需申請使用分區證明。 (二)期限:14日。 二、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 (一)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經營計畫書。 3.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4.位置略圖。 5.設施配置圖(包括正面圖、立面圖、側面圖及面積計算式),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6.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7.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如無代理人可免付)。 8.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9.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 10.如都市計畫土地需申請使用分區證明。 11.以上一式五份。 (二)期 限:14日。 三、調整耕作制度及活化農地計畫(原休耕轉作) (一)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或租約書正本。 3.戶長印章。 4.戶長員山農會存摺(限新申請戶)。 *若辦代耕,則需加附所有權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印章。 (二)期限:每年1月受理當年度2個期作申請,本縣第二期作補申請期間為7月1 日至7月31日。 四、農業機械使用證新(換)發 (一)應備文件: 1.農業機械出廠證明或發票等有關證明文件。 2.身分證及印章。 (二)期限:隨到隨辦。 五、犬貓晶片植入及狂犬病預防注射 (一)應備文件: 1.飼主身分證(需年滿15歲)。 2.規費。 (二)期限:每年辦理巡迴注射(鄰長協助通知)或預約後帶犬貓至公所。 六、畜牧動力用電證明 (一)應備文件: 1.填具申請書乙份。 2.畜牧設施動力用電證明二份。 3.畜牧設施動力用電設備明細清單二份。 4.建物使用執照影本二份。 (二)期限:7日內轉送縣府。 七、畜牧場登記 (一)應備文件: 1.填具「非都市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暨畜牧場登記書表各三份。 2.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證明書三份。 3.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各三份。 4.畜牧場經營計畫書三份。 5.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三份。 6.畜牧場位置配置圖三份。 7.經環保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或畜牧法公告前之排放許可證。 (二)需辦理登記之飼養規模﹕ 1.家畜﹕ (1)牛40頭以上。 (2)馬20頭以上。 (3)鹿40頭以上。 (4)羊100頭以上。 (5)豬20頭以上。 (6)兔400頭以上。 2.家禽﹕500隻以上。 (三)期限:7日內轉送縣府。